0 新北市一名國三女學生指控遭男老師性騷擾,對方趁在校練習大隊接力時,以治療運動傷害為由,強行按摩大腿內側,女子受辱痛哭喊「不要」才罷手,案經性平會調查,竟以男師領有「運動防護員」證照而脫罪,引起校園議論,教育局上周退件要求重審,專家表示,「再怎麼專業也不能硬來」,律師則說違反被害人意願已構成性騷。
校方指出,獲報後依規定召開性平會調查,男老師到案坦承有按摩腿部一事,解釋自己領有「運動防護員」證照,做法是為了「處理運動傷害」,性平委員也認為,許 師有專業背景且在公開場合,不具性意味,所以性騷案不成立,不過得接受8小時的性平課程,教育局日前收文認為此案為師生權力不對等關係,部分情節仍未釐清,本月16日退回重審。
律師黃志樑指出,依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2條規定,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,曾有法院判決認為,是否構成性騷 擾,應以被害人「主觀感受」,是否心生恐懼、被冒犯及察覺他人存有敵意等感受為判斷標準,而非行為人有無侵犯被害人的意圖,此案男老師觸碰女學生的行為,已違反女學生意願,並使對方感受被冒犯,也與性或性別有關,理應構成性騷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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