貸與人為防止借款人脫產,避免自己未來債權無法獲償,得於起訴前,不動聲色,出乎借款人意外地,儘速聲請假扣押,查封借款人之財產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之規定: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因借款債權屬金錢請求,自得依此辦理。
惟實務上為免有人濫用假扣押制度,通常會要求聲請人〈貸與人〉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。
※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
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
前項聲請,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,亦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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